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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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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抢救伤者,依法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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