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经营汽油,非法经营数额68421.2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移送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局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立功、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在接到民警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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