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猎捕的动物已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照灯由秀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立功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附: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作案,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同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修复生态,有悔罪表现,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虽其有犯罪前科,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秀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整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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