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相关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甲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甲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甲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枪支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没收查获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曹某某购买并持有枪支目的是为了当时守护林场,主观恶性不大,从其购买至今未使用枪支做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2.曹某某主动上缴枪支并在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3.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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