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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