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谷某某非法侵入唐某某住宅的结束时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某某于2014年8月4日通过举报信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接到举报,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谷某某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是否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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