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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