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涉案融资担保委托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均系各个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兴农公司系保证担保受托人、保证人、反担保质押权人、反担保抵押权人,渝东公司系保证担保委托人、借款人、反担保质押人,李某某系反担保抵押人、反担保保证人,江龙公司、王某某、李某、柳某某均系反担保保证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相应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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