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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万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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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朝贵、杨某某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眭朝贵与杨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是否正确;二、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三、眭朝贵主张精神抚慰金80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四、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五、一审认定眭朝贵为城镇户籍是否正确。 一、关于一审认定眭朝贵与杨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中,眭朝贵主张系向杨某某提供劳务,并申请成仕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杨某某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并申请证人张贤太、张贤明出庭作证。经审查,张贤太的证明内容源于听“杨某某说”,张贤明的证明内容为其主观推断,均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张贤太、张贤明与杨某某具有亲属关系;成仕祥与眭朝贵一同参与了涉案改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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