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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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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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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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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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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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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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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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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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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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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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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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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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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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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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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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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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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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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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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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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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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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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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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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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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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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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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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案发后主动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且高某某名下关联企业较多,企业员工人数多,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劳动就业角度出发,充分利用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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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经补缴税款,袁某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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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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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案发后**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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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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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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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286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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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重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重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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