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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