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全额偿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67861元,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所欠的劳动报酬全部兑现给27名员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有坦白情节,并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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