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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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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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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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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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