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通过伪造印章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通过伪造印章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通过伪造印章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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