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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