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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万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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