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判断操作失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二人重伤,多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许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协助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积极配合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付,已经获得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轮式装载机对他人车辆实施救助行为时,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行为既不符合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变更,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尽注意义务,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报废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依法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因前罪羁押171天,依法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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