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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尚须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尚须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