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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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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避让,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韩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各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轻处罚。韩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自首、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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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夜间驾驶车辆在城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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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行人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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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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