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违法所得,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归还给被害人,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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