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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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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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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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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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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甲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刁某甲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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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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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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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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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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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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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瞿某某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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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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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退还了被盗物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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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甲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甲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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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某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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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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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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