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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