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叶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叶某某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侦查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10万元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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