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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醉酒驾驶,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案发后让人打电话报警以及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应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述主张并无证据证实,其系在案发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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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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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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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5.40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肇事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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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褚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褚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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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芦某近亲属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达成和解,获得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谅解,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审被告人芦某可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放弃追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某局大连某段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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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与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云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鸿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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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以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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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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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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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不能宣告缓刑的抗诉理由,经核,原审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了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应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当事人和解后,可以从宽处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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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王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虎台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崔某乙、叶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的数额为6822.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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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检察院、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被害人撞倒后导致死亡,并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从原审被告人李某处获得了57万元赔偿款,无权再向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要求赔偿。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经调解协商赔偿57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受法定之赔偿限额的限制,此赔偿协议的数额并不影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即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机动车驾驶人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上诉人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是基于肇事车辆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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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能够赔偿二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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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通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按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因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救护车抢救费用13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不予全部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停尸费、其本人的医疗费以及由李某某负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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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二、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酌定从重处罚。三、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酌定从重处罚。四、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酌定从重处罚。五、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应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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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受伤,其中一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武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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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郭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因过错侵害被害人代某甲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代某乙、代某丙作为代某甲的近亲属,有权要求郭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民财险抚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韩某某、代某乙、代某丙主张的各项损失及数额评判如下:1.医疗费1583.91元,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予以部分支持1489.47元;2.丧葬费28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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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鉴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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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亮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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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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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江·安尼瓦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犯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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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如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如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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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李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李某甲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能否体现出其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上诉人李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没有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等义务,但其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迅速报案(拔打122)、并去公安机关投案等一系列行为,整个过程不到半小时。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的查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12日13时53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在经济区南黑窑村口发生交通事故,14时许民警到达现场,两名受伤孩子由120急救车拉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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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别某·波勒汗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别某·波勒汗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别某·波勒汗拜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阿某别某·波勒汗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别某·波勒汗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阿某别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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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窝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窝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被告人孙某窝所提自己事故发生后一直没有离开现场,因为害怕才没敢向处理事故的民警表明身份,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窝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拨打报警、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证人孙某某、李某某1的证言及孙某某的报警通话记录证实,孙某窝事故发生后打电话叫李某某1,李某某1又联系孙某某到事故现场,孙某某在以车主身份报警过程中始终未提到肇事司机是谁,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在现场并未发现肇事司机孙某窝,孙某某证实交警到事故现场后就不见了孙某窝,后来在孙某窝上班的公司看见了孙某窝,一家人在一起商量了一会才到交警队投案,投案后孙某窝才表明自己肇事司机的身份。综上,能够证实被告人孙某窝当庭辩解不能成立,其在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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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因被害人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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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张某甲要求被告人艾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要求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要求赔偿100000元的请求过高,超出原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害人杨某甲、李某经本院通知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诉讼时效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辩解被告人艾某甲系醉酒无证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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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事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到唐河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此公诉意见成立,可对被告人牛某某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牛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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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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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事发后,因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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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故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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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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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的同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袁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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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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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是因被告人娄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娄某某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人娄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因被告人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人娄某某按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扶养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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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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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王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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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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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麻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决缓刑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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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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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赔偿谅解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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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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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少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处以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目前对被害人亲属仅赔偿少部分损失等诸多因素,本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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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陈某、马某某、丁某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陈某、马某某、丁某的谅解,被害人陈某、马某某、丁某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国兴、王莉莉提出的第3、4点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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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霸公交认字(2014)第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被告人张金亮向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核申请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且不能确认被害人郝某乙是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虽然依法终止了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但对该责任认定并未撤销,且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证实,被告人张金亮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4.3毫克/100毫升,能够证明被告人张金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证人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能够证实被告人张金亮违反禁行规定,逆向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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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自己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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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考察认为,被告人余某社会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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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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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驶入逆向车道,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意见,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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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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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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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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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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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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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遇红灯时继续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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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因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重伤,现有证据证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5626.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护理费:1213.8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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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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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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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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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减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靳文强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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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乙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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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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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实,本院不予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1、贺某2、贺某3与被告人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占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1、贺某2、贺某3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交通费及相关人员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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