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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倪某某虚开发票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两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虚开金额合计1020666元,逃避税款76568.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主动挽回国家税收及其他财产损失,全额补交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倪某某不起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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