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