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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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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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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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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82705.23元,数额较大,两次催收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归还所拖欠银行本息,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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