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蓝某国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蓝某国的辩护人提出蓝某国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蓝某国于案发后能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蓝某国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鲁某华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凤作为肇事车辆琼A1555F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蓝某国无驾驶资格,仍将该车借给蓝某国使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三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人三处轻伤二级,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恒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而且认为被告人林某恒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某恒及辩护人提出林某恒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恒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施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其与死者刘某之子尚未成年,且死者继承人及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经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波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波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海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韩某乙、韩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07148元、丧葬费2455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经查,丧葬费应按河南省上一年度(2014)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67元)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为19402元;死亡赔偿金为河南省上一年度(2014)农村居民人均收入(9416.10元)标准,按20年计算,即为188322元。故其上述理由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其未开车没有碰住彭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彦军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程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自愿合法,且已履行完毕,刘某予以默认,其法律效力本院予以认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郭某与徐某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因刘某本人没有签字该协议无效。经查,徐某与郭某自愿签订民事调解协议,系合法有效;且徐某获得赔偿款后全部将所得的四万元赔偿款交给刘某,刘某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刘某应当对徐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徐某与郭某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德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被告人姜德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德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姜德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德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由于结果加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变更起诉,因两罪竞合,本案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阮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之其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纪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纪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纪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纪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之其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纪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纪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父亲沈爱军自愿替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被告人,量刑时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鄢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动态,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即丧葬费23660元、运尸费4000元、死亡赔偿金59220元,合计868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理由是:虽然神农架林区宋洛乡人民政府、宋洛乡西坡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被害人生前一直由幺女余某丙生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甲的亲属在案发后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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