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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因瞭望不够和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春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伊公交认字【2016】第174号道路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荫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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