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驶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且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又鉴于其积极赔偿,取得赔偿权利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适宜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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