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依法减轻处罚; 2.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3.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4.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没有分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 2.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张某甲在审查起诉环节已自愿退赃600元,作案时间短、获利金额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涉案被扣押手机已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冉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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