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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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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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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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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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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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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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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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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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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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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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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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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2.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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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盗窃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1元,方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涉案手机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损失已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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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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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田某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宽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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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 1.白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涉案财物已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受害人; 2.白某某系初犯,作案时间短、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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