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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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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乙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乙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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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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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丙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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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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