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较低,且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后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在家学习,现实表现较好。综上,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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