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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卓桂某)(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鉴于其是初犯、偶犯,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37mg/100ml,未发生事故,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