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徐美观一审被判决构成诈骗罪,后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徐美观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应当承当国家赔偿责任。徐美观自2015年9月18日起被羁押,至2016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53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242.3元计算,应当支付徐美观被羁押253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61301.9元。徐美观被无罪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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