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