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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故意伤害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故意伤害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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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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