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犯罪前科、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短距离挪动车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短距离挪车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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