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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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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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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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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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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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