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徐某某生于1961年8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徐某某与浩信药业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终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关于是否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2015年8月13日,浩信药业公司通知解除徐某某,因双方当事人此时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有关劳动法律规定,故徐某某要求浩信药业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浩信药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大公司称被上诉人刘天京履历造假,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一份电话录音资料,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成立。即使被上诉人刘天京存在履历填写不属实,亦不是上诉人恒大公司录用被上诉人刘天京唯一条件,被上诉人刘天京原在深圳双溪威酒店工作,是否担任洗衣房经理职务,月薪是否5,000元,上诉人恒大公司不能证明是据此与被上诉人刘天京签订劳动合同,以此为由认为被上诉人刘天京构成欺诈并作出对其开除的处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上诉人恒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同时判决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如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黄某某1997年被鄂州农商行辞退后至今已十八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其主张鄂州农商行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黄某某请求鄂州农商行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否补缴及数额系保险行政部门职责,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即使请求补偿养老保险损失,也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黄某某上诉称鄂州农商行1997年将其辞退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鄂州农商行提交了鄂城信联发字(1997)33号《关于对黄双全同志处分的决定》,该决定以严重违纪为由对黄某某予以辞退,并被抄报市人行及抄送黄双全本人。虽然黄某某称没有收到该决定,但是黄某某对该决定处分依据的两份明细表中的本人签字予以认可,且黄某某在该处分决定后就没有从原鄂城区信用社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工资,故鄂州农商行已将该处分决定送达黄某某这一事实应予认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石某某的上诉,(一)关于凤凰山庄旅游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凤凰山庄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上诉人石某某是在被上诉人凤凰山庄旅游公司餐饮部担任经理的职务,本院在(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石某某身为餐饮部经理,无论是否应客户要求,其擅拿单位财物未履行任何手续,并通知其夫前往拿取,应属违规行为,构不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凤凰山庄旅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对石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凤凰山庄旅游公司可因情况变化或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上诉人石某某的工作岗位,被上诉人凤凰山庄旅游公司将上诉人石某某由餐饮部经理职位安排到保安部桥头门禁岗从事保安工作,在工种调整后,被上诉人凤凰山庄旅游公司仅向上诉人石某某下达了《关于对石某某同志工作调整的通知》,并未按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鄂州石油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业经本院作出(2007)鄂州法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争议的劳动事项以给付房屋的方式作为补偿处理完毕,对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余某某已表示放弃。虽然双方于2013年6月3日签订一份《房屋调换协议书》,并补签了2004年4月30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述《房屋调换协议书》是基于(2007)鄂州法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标的物的变更,并未改变其他请求。补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只能证明是对2004年4月30日应完成的事项予以完善,上述协议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鄂州石油公司应当向上诉人余某某补缴1999年9月至2004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统筹,上诉人余某某上诉认为上述协议与(2007)鄂州法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无关,系双方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法院应据此判决被上诉人为其补缴1999年9月至2004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统筹无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两份体检报告内容中除血压偏高外,其他指标基本正常。且体检报告不能直接证明魏某某是在公司造成身体不适。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是否在被胁迫下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被上诉人湖北长颈鹿制漆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加班费、滞纳金8.5万元及相关精神损失费。1、关于上诉人是否在被胁迫下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问题。上诉人提出自己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在被胁迫下签订,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果存在胁迫,上诉人应当及时报警或者通过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上诉人并未及时主张。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22534元。上诉人并未对此有异议,在收到该赔偿金的半年后才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能够证明涂某某在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涂某某因与上诉人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信药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涂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上诉人浩信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伙舟出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应符合一定条件,应以劳动部门的相关鉴定为依据,涂某某上诉认为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不需鉴定就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职业病,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鉴定报告,其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浩信药业公司也按仲裁裁决给予了9个月病休期,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涂某某认为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行离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审也未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扣发工资的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休年休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拖欠工资和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关于鄂钢公司是否应为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争议关键是《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问题。首先,从程序上讲,《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本案中,康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后鄂钢公司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明确约定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职工安置方案》,故该方案符合上述实施意见的程序性要求。其次,从内容上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明只能证实厂房被洪水所淹,但淹没物品中是否有劳务合同并不能证明,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张仲煜、光大船业公司均陈述,张仲煜在光大船业公司樊口薛家沟处报到,再被安排至光大造船公司华容区临江乡处工作,期间,于2016年6月又被抽调到樊口薛家沟处抗洪巡查。另,上诉人张仲煜陈述其离职后,未有求职要求。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不仅体现在主体上、主体之间地位上、劳动内容上、费用计算上,还体现在劳动者所从事��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单位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得的收入是否其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案中,上诉人张仲煜于2009年12月在上诉人光大船业公司上班报到,并被安排在保安部从事保安工作,按月发放工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四份证据武汉格力浦公司、深圳格力浦公司均在举证期内提交,且证据来源真实,虽不是新证据,但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且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属实。另查明,2002年2月1日,张齐与深圳格力浦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总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即包含加班工资),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15日。2016年张齐在该公司的基本工资为2030元,岗位工资为670元,合计2700元。张齐与武汉格力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计件工资为1670元/月。张齐2017年1月工资7625.94元,考核及加班工资4837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四份证据武汉格力浦公司、深圳格力浦公司均在举证期内提交,且证据来源真实,虽不是新证据,但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且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属实。另查明,2002年10月1日,彭银钢与深圳格力浦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总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考核工资(考核工资即包含加班工资),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15日。2016年彭银刚在该公司的基本工资为2030元,岗位工资为570元,合计2600元。彭银钢与武汉格力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计件工资为1670元/月。彭银刚2017年1月工资9723.94元,考核及加班工资605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廖某某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廖某某称,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导致续签合同不成。奔腾纺织公司称,廖某某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与竞银公司签订合同才未签订。经庭审查明,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廖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本院认为,廖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奔腾公司上班,表明其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奔腾纺织公司称,廖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与“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同概念,廖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仍然愿意续订合同,只是不愿意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因此,奔腾纺织公司称廖某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余某某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余某某称,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导致续签合同不成。奔腾纺织公司称,余某某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与竞银公司签订合同才未签订。经庭审查明,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余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本院认为,余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奔腾公司上班,表明其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奔腾纺织公司称,余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与“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同概念,余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仍然愿意续订合同,只是不愿意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因此,奔腾纺织公司称余某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同期满后,吕某某和奔腾纺织公司双方未续签合同,劳动关系即终止,对于吕某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审查,奔腾纺织公司只需依法律规定,履行为吕某某办理相关的失业手续义务。故奔腾纺织公司应为吕某某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吕某某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六、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赔偿吕某某养老保险金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经庭审查明,奔腾纺织公司自2007年12月开始为吕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按鄂州市最低的缴费工资标准而不是吕某某工资总额向社会保险局申报缴纳。故吕某某主张奔腾纺织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金差额的请求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奔腾纺织公司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在社会保险局不能办理补缴,对于吕某某差额部分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熊某某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熊某某称,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导致续签合同不成。奔腾纺织公司称,熊某某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与竞银公司签订合同才未签订。经庭审查明,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本院认为,熊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奔腾公司上班,表明其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奔腾纺织公司称,熊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与“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同概念,熊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仍然愿意续订合同,只是不愿意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因此,奔腾纺织公司称熊某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某医疗期满后,奔腾纺织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满后,奔腾纺织公司未要求与陈某某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奔腾纺织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或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的劳动权利。如果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导致不能补缴,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是其合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葛某某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葛某某称,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导致续签合同不成。奔腾纺织公司称,葛某某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与竞银公司签订合同才未签订。经庭审查明,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葛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本院认为,葛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奔腾公司上班,表明其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奔腾纺织公司称,葛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与“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同概念,葛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仍然愿意续订合同,只是不愿意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因此,奔腾纺织公司称葛某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1日,上诉人卫某某虽在被上诉人电信鄂州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但其工作安排、工作服的领取、工资的发放乃至辞退均是由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负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上诉人卫某某与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卫某某上诉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卫某某上诉提出其与被上诉人电信鄂州分公司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被上诉人电信鄂州分公司就其单位保洁工作与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签订了《后勤服务外包协议》,该协议载明双方系承包关系,用工人员只与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卫某某系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派遣至被上诉人电信鄂州分公司工作,即被上诉人电信鄂州分公司仅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且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诉人卫某某上诉提出与被上诉人电信鄂州分公司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君可家政中心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上诉人卫某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560元(600元/月×20%×13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8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甄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据一,因新海劳务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真实性得到新海劳务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新海劳务公司辞退了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新海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因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经核实,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以证明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成证明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甄某某与新海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新海劳务公司将甄某某安排在鄂钢公司从事劳务。2011年5月18日,甄某某与新海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甄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据一,因新海劳务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真实性得到新海劳务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新海劳务公司辞退了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新海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因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经核实,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以证明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成证明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甄某某与新海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新海劳务公司将甄某某安排在鄂钢公司从事劳务。2011年5月18日,甄某某与新海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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