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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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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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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犯罪未遂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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