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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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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海、蔡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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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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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3.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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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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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朝海、蔡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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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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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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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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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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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嫒芳与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兴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春花 审 判 员  柯 君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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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富与武汉城态唯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富与武汉城态唯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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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万家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万家海与被上诉人杨松山对工程款的结算数额没有异议,即欠付工程款为94万元,另加付利息16万元。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2月29日、2016年7月30日和2017年1月9日还款10万元、10万元、8万元,共计28万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欠条中的约定,上诉人在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款的情况下,不再支付利息,否则,自结算之日起按照3分计息。由于上诉人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付清全款,故已偿还的部分应按照先还息、后减本的原则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偿还的20万元,先减去16万元利息后,再减本金4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所偿还的20万元应该全部减去本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利息按照年息3%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90万元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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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冯育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冯育林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冯育林受伤,其伤情通过交警部门对外委托鉴定,本案鉴定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贺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允许其重新鉴定,但本院司法鉴定处在《退案函》中已明确系上诉人贺某未缴付鉴定费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其责任在上诉人贺某,其上诉认为重新鉴定未缴费原因不在自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贺某上诉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计算的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计算。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作为赔偿内容。至于上诉人贺某提出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无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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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经星、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第三人东沟政府购置的房屋已经交付给上诉人余经星。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00000元购房款应否退还给余经星;如应退还,是否应赔偿其100000元损失。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长岭街道房屋认购协议书》签订的双方是李中荣与张某某,李中荣与张某某均认为李中荣是代表东沟政府签订的协议。余经星认为李中荣是受其委托签订协议的说法没有得到被委托人李中荣的认可,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其上诉认为李中荣是受其委托签订协议的主张证据不足。关于涉案100000元购房款的交付问题。李中荣与张某某均陈述该购房款是李中荣支付的现金,余经星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陈述100000元购房款是从李中荣手上交给张某某的。余经星认为李中荣交付的100000元是其司法赔偿款,且已与东沟政府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印证该说法。关于100000元的购房款收据为何在余经星手中及余经星在《长岭街道房屋认购协议书》上注明“同意购买该房产”的缘由问题,从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来看: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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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新兴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谭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刘富水、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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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柯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熊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柯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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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华某与朱某某、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华某向朱某某销售鱼饲料,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进行了结算,朱某某向汤华某出具了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结算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朱某某未能及时向汤华某付清所欠鱼饲料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涂某某系朱某某之妻,该债务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应依法承担偿付责任。朱某某提交的2013年产鱼数量清单系其单方制作,在证据种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虽有证人李小良作证,但李小良出庭作证时称“我只证明我买鱼的数量”,未证明朱某某2013年产鱼数量,故该产鱼数量清单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原审未予认定,并无不当。检(业)字(2014)F403008号《检验报告》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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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华某与朱某某、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字第05443号《检验报告》系根据朱某某提供样品,由其单方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所做的检验,虽然进行了送检取样公证,但是该样品未经汤华某确认,也无证据证实是汤华某销售给朱某某的鱼饲料,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014)字第05444号、(2014)字第06143号《检验报告》及其公证书,所做的是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的粗蛋白质含量检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汤华某向朱某某销售鱼饲料,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进行了结算,朱某某向汤华某出具了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结算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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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加气砖150580元、外墙砖30000和曹水平管理费20000元(即三项开支)是否重复报账的问题。周某某称,2010年5月18日向李某某出具工资币808557元收票收条,同时期制作了该收票的工资材料明细账(总金额808571元),该明细账表明808557元收票收条中已包含三项开支,其后,李某某又将三项开支重复报账。李某某称,周某某制作的上述明细账系其单方虚假制作,不能证明工资币808557元收票收条中含有三项开支,而周某某制作的建筑房屋项目资金结算情况明细表表明支出2574380元外,还有三项开支单独列支,进一步证明不存在重复报账。本院认为,2010年5月18日周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工资币808557元收票收条明确注明是“工资”,周某某认为该工资实际包含三项开支,则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周某某提交的工资材料明细账系其单方制作,既没有李某某的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该明细账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周某某不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周某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加气砖150580元系重复报账的理由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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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上诉人盛某某受伤是否由上诉人盛某某造成,受伤后责任由谁承担;2、被上诉人盛某某的残疾鉴定意见法院是否应当采信;3、原审判决损失计算是否正确。1、关于被上诉人盛某某受伤是否由上诉人盛某某造成,受伤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上诉人盛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盛某某系在家摔伤,并非与自己发生冲突而受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盛某某在古楼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自己被盛某某抓住头发后,用力一推将盛某某推倒在地。其次,古楼街道办事处十字街居委会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中也明确写明了盛某某与盛某某发生矛盾导致盛某某受伤。第三、证人刘某和邵某证实盛某某将盛某某推倒,盛某某因此受伤。虽然盛某某住院日志上写明是自己不慎摔伤,但盛某某在原审、二审中陈述是为了医保报销药费才如此陈述。通过对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的核对,门诊病历所述是被人推倒受伤,而住院志上是不慎摔伤,故医院病历反应的部分内容有矛盾。从证据的效力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来看,公安部门的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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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药店发票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实施过侵权行为。证据四、五对于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采光、通风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上诉人盛某某受伤是否由上诉人盛某某造成,受伤后责任由谁承担;2、被上诉人盛某某的残疾鉴定意见法院是否应当采信;3、原审判决损失计算是否正确。1、关于被上诉人盛某某受伤是否由上诉人盛某某造成,受伤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上诉人盛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盛某某系在家摔伤,并非与自己发生冲突而受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盛某某在古楼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自己被盛某某抓住头发后,用力一推将盛某某推倒在地。其次,古楼街道办事处十字街居委会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中也明确写明了盛某某与盛某某发生矛盾导致盛某某受伤。第三、证人刘某和邵某证实盛某某将盛某某推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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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诉李某某、李某某、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诉李某某、李某某、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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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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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时李某某提供的情天美发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表,与情天美发店、长港镇峒山村村民委员会、长港镇长港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港派出所的证明相结合,可以证明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长期在情天美发店工作并居住的事实。上诉人财保鄂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保黄陂支公司对劳动合同、工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交警部门关于三方同责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故交警部门认定李守炎、张军华、徐威三方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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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安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安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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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安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金某某公司的鉴定申请应不予准许。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异议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金某某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鉴定申请,且不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不予准许金某某公司的鉴定申请于法有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118.1-2011(液压油)第6条指向的《石油产品包装、储存及交货验收规则》(SH0164-92)第7条保管与运输的规定,液压油的存放环境会对油品质量造成较大影响,本案中即使液压油鉴定结果为质量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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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和文、胡某某等与李国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李国庆驾驶机动车辆遇雪天未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遵守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两原告崔和文、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居住在武汉市区,且以非农业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依据(2005)民他字2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原告崔和文的定残是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故7月27日后的治疗费应包括在后期治疗费中,即原告的医疗费应为20346.46元;两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系经法定程序评定得来,本院对两原告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和交通费,虽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未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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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又表示同意,本院对双方的一致意见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原告仅有合同可以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宿舍楼及厂房决算审计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又未对原告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认可,原告除单方组织的证据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欠其报酬金301502.88元的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金301502.8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汉华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关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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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湖北省电力公司鄂州华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三名证人与原告严某某并无利害关系,证言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该组照片真实反映了电力设施的现状,证实电力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八组证据,通话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下列事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许,白某发现10KVG17开关庙岭主线大白鱼塘支线39号杆变压器跳闸,就请原告严某某查看跳闸原因,原告严某某搭梯上变压器平台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倒地,随后被送至武汉紫荆医院住院治疗26天,用去医疗费41994.60元,伤情诊断为:左上肢电击伤,行左上肢高位截肢。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严某某损伤程度为五级伤残。经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鉴定:原告严某某需配置国家普及型上臂三自由度肌电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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