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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南塔幼某某与沈桃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劳动关系的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沈桃花和鄂州市南塔幼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沈桃花接受鄂州市南塔幼某某的劳动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其从事的生活服务工作是鄂州市南塔幼某某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因此,双方当事人是劳动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鄂州市南塔幼某某未与沈桃花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沈桃花在劳动仲裁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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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湖北唯森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吕某某与唯森制药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约定:吕某某工作时间根据唯森制药公司需要确定;吕某某应遵守唯森制药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公司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公司按照吕某某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每月工资1300元。唯森制药公司提交的证人魏某证明吕某某早上7点半上班至10点、下午3点上班至6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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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鄂州宏盛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铲车维修费是否是工资组成部分的问题,马某某是铲车司机,负有对铲车保养(小修理)职责,包干前的大修理可请人修理,包干后的大修理既可请人修理,也可自己修理,亏盈自负,且马某某在铲车维修费包干前后工作内容不变,表明铲车维修(大修理)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内容,铲车维修费应属于承揽费用,并不具有工资性质。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安全员某安全生产责任书,对马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且宏盛矿业公司为马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至2013年6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主要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是明确的,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马某某享有的劳动权益,因此,马某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根据。关于养老保险费补偿的问题,马某某缴纳了2013年7月后的养老保险,该保险费依法应由宏盛矿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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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绿金子药业公司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刘某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被录音的是彭文邦,即使是彭文邦,但是彭文邦2015年任绿金子药业公司销售副总,现已离职,其陈述亦不足以证明刘某的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绿金子药业公司提供两份证据,证据一,2015年至2018年公司损益表,拟证明:公司2015年至2018年经营严重亏损。证据二,公司2015年至2018年向刘某发放报酬及费用相关凭证,拟证明:公司支付给刘某报酬及费用的构成。经庭审质证,刘某认为,证据一,对真实性有异议,应以税务票据证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二,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完整,只是工资的一部分,也不能证实工资收入标准。本院认为,证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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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高远动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一审判决后形成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高远动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无证据佐证已向陈某某每月支付200元。即使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了200元补助,也不能替代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的义务。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某某因与上诉人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高远动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攀;上诉人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高远动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年休假的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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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湖北建美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如下问题:(一)关于入职时间的确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入职时间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建美公司上诉称闵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1月,但该公司提供的考勤工资表显示闵某某自2015年3月即已领取工资,其陈述与提供的证据不一致,且该公司未能提供入职申请表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等由其掌握和控制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闵某某的入职时间为其陈述的2012年5月,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月工资的计算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闵某某离职前银行流水计算其已发的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十二个月间的平均收入为4,3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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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河与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红河主张其与鑫港置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从目前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看,其主张劳动关系理由不足。1、从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经营是否公司行为看,首先,张德东受让鑫港置业公司20%股份后任公司监事,鑫港置业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仍是包贤芳,没有证据证明人民电器浙江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任命张德东为鑫港置业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张德东经营鑫港置业公司。其次,与经营相关的鑫港置业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土地证书、资质证件等全部由人民电器浙江公司掌控,表明人民电器浙江公司采取措施拒绝授权张德东经营鑫港置业公司。再次,张红河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经营管理的事项均没有包贤芳的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以上经营活动得到包贤芳的认可或追认。第四,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经营涉嫌合同诈骗,经鉴定公司印章系伪造,表明张德东的行为并未得到人民电器浙江公司的授权。因此,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经营系公司行为的证据不足,张德东雇请张红河系公司行为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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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河与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被上诉人鑫港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人民电器浙江公司称,鑫港置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包贤芳未授权张德东代表鑫港置业公司从事与葛店开发区房地产项目相关的融资、建筑承包业务活动。本院调查人民电器浙江公司,该公司的回复函称,该公司没有任命或同意任命张德东为鑫港置业公司的负责人,鑫港置业公司的一切经营由鑫港置业公司负责人包贤芳签字确认。张红河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实施经营的行为系鑫港置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授权的行为,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涉嫌合同诈骗,经刑侦鉴定,其与相关合同当事人所签合同、协议及委托书的所用“鑫港置业公司”印章为伪造,且该证据与张德东的行为是否公司行为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人民电器浙江公司对本院的回复函,因与相关证据相印证,本院对该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人民电器浙江公司在鄂州葛店开发区注册成立鑫港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贤芳,经营管理负责人包巨文。201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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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主张其与鑫港置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从目前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看,其主张劳动关系理由不足。1、从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经营是否公司行为看,首先,张德东受让鑫港置业公司20%股份后任公司监事,鑫港置业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仍是包贤芳,没有证据证明人民电器浙江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任命张德东为鑫港置业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张德东经营鑫港置业公司。其次,与经营相关的鑫港置业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土地证书、资质证件等全部由人民电器浙江公司掌控,表明人民电器浙江公司采取措施拒绝授权张德东经营鑫港置业公司。再次,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经营管理的事项均没有包贤芳的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以上经营活动得到包贤芳的认可或追认。第四,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经营涉嫌合同诈骗,经鉴定公司印章系伪造,表明张德东的行为并未得到人民电器浙江公司的授权。因此,张德东以鑫港置业公司名义经营系公司行为的证据不足,张德东雇请王某某系公司行为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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