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