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审判员 姜海清 书记员:吕璟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抢救伤者、在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死者亲属损失的基础上再予补偿,取得其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王某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补偿被害人周某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贺某及辩护人冯应秋请求从宽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冯应秋提出被告人贺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某系事故发生后被卡在货车内,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故其不符合认定自首的相关规定,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邵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 审 判 长 姜 斌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速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审 判 长 周亚敏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石市大冶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谈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安排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汪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熊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熊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河南省鹿邑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范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范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以前犯同种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齐志彬 审判员 鲍雅玲 审判员 熊 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王某实施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无异议,结合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倪伟峰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浙江省龙游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宗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法从宽处罚。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河北省泊头市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褚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可从宽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邵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宽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吴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古楼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沈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判处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艾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是因为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并留有一人在现场,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离开事故现场不远处就主动拨打电话110报警,联系交警告知事故现场,自动到交警队投案,且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构成自首,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被害人,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履行了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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