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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和已将吸收款全部退赔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奇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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