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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