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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尹某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主张其与薛某不存在合伙经营解放牌普通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冀G××挂)的关系,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薛某投保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及薛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相关理赔、出售车辆、处理煤炭的事宜,是分别受薛某和尹某某的委托而行使的权利。但是,从被告王某在为薛某生前办理的商业保险单上看,被保险人是被告王某,而非车主薛某,这一事实是不符合一般的委托关系和委托习惯的;从该保险单特别约定上看,车主约定被保险人与行车证车主不符,被保险人为王某,行车证车主为薛某,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是使用,而非被告王某主张的委托关系;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到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事宜上看,被告王某的理赔行为,被告尹某某述称并未委托其办理,是王某自行所为;从被告王某自行处理事故车辆及车上煤炭的行为看,被告王某在没有取得被告尹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完全行使了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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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邹某举、乔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受伤损失的数额范围及计算标准问题,原告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起诉,两案法律关系不同,但均是因为同一交通事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是一致的。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原告损失的数额范围及计算标准作出了认定。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原告损失计算标准应为河北省有关标准外,其所认定原告损失数额范围及计算方式应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故认定原告医疗费为72366.72元,误工费31396.38元(34208∕年÷365×335天),护理费3488.45元(35369∕年÷365×36天),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残疾赔偿金97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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