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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