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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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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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